海南省纪委通报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

2016-12-30 09:07:26|来源:海南日报|编辑:王俊娇 |责编:董健雄

  打铁还需自身硬。日前,海南省纪委对近年来查处的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进行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

  这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分别是:

  一、海南省纪委原第九派驻纪检组主任科员刘招雄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以案谋私、收受贿赂问题。刘招雄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3万元。刘招雄无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执纪违纪,严重败坏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玷污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2015年8月,省纪委给予刘招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6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招雄有期徒刑4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金30万元。

  二、海口市琼山区委原常委、纪委书记孙道静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违规经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问题。2007年至2015年,孙道静在担任琼山区府城镇委书记、副区长、区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违章建房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孙道静还违规进行经商,与他人合作经营某饭店;不如实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孙道静身为纪委书记,对党不忠诚,私欲膨胀、以权谋私、执纪违纪,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给所管辖地区的政治生态带来恶劣影响。2015年10月,海口市纪委给予孙道静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2016年8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孙道静有期徒刑7年,受贿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金70万元。

  三、琼海市大路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志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2月,李志敏接受大路镇蔗园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汝君邀请,驾驶公务用车到其家中赴宴。到周家后,发现周汝君邀请了该镇9名领导班子成员在内的50多名该镇机关干部参加其家宴,但李志敏未予以制止。席间,周汝君把事先准备好的红包以过年“利是”的名义分发给参与宴请的镇干部,李志敏本人也收取了周汝君的500元红包,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志敏身为大路镇纪委书记,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反而参与其中,执纪违纪,与其职责身份极不相符,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形象。2016年8月,琼海市纪委给予李志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六弓乡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参与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10月17日、12月26日,李勇先后两次携子女参加六弓乡田岸村委会和大妹村委会组织的公款旅游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李勇身为六弓乡纪委书记,未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制止,反而携带子女参与其中,顶风违纪,明知故犯,败坏了纪检机关的形象。2016年6月,保亭县纪委给予李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省妇联权益部原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邓春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2014年10月13日至15日,省妇联权益部利用在某酒店举办全省妇联系统维权骨干培训班之机,套取财政资金12266元,除支付酒店手续费2566元,将剩余的9700元提现设立“小金库”,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邓春英身为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其本人所在部门发生违规违纪问题。2016年10月,省直机关纪工委给予邓春英撤销省妇联权益部党支部书记、机关纪委委员职务处分。

  六、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伯良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金问题。2011年至2013年中秋、春节期间,海南某公司总经理洪某某为了和刘伯良搞好关系,方便日后办事,先后5次送给刘伯良礼金共计15000元,刘伯良均收下。刘伯良身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违反廉洁纪律,多次收受礼金,执纪违纪。2016年12月,儋州市纪委给予刘伯良党内警告处分。

  七、海口市二轻工业联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伟宇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2年10月15日、11月6日,市二轻工业联社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审议车辆用油及交通补贴问题,胡伟宇在参加上述两次会议过程中,在明知该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在会议上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致使市二轻工业联社违规向7名在职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共计12万余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6年9月,海口市纪委给予胡伟宇党内警告处分。

  八、海口市琼山区红旗镇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海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5年8月,红旗镇下辖的龙源、红旗、道崇、大山、墨桥、昌文、苏寻三等7个村委会以前往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地考察学习为名,擅自改变上级批准的学习考察路线和人员范围,组织大批党员干部到三亚、琼海等地景点参观游玩,并用公款支付相关费用,周海峰身为红旗镇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没有及时纠正制止。2016年1月,琼山区纪委给予周海峰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以上案例再一次向全省纪检监察干部敲响警钟,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党员、特殊干部,无论谁违反党的纪律,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对不正之风和腐败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认识加强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的意识,做到遵规守纪,警钟长鸣。

  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纪律意识,自觉以“六项纪律”约束自己、管好自己,做遵规守纪的带头人,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做违反党的纪律的事情,不能当手电筒光照别人不照自己。要绷紧纪律这根弦,守住干净这条底线,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遵守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把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敬畏、知所止、知所守,以实际行动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干部干的就是“打铁的活”,面对矛盾要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要敢于挺身而出,面对歪风邪气要敢于做坚决斗争,在是非对错面前,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亮剑,敢于动真碰硬,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以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

  通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的政治责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毫不放松地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体现对纪检监察干部严管和厚爱。要狠抓内部管理,健全内控机制,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严格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强化制度执行。加强“一案双查”,对不担当、不负责的要调整岗位,对不忠诚、不干净的要严肃查处,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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