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种慢性病在镇卫生院可拿药报销

2017-07-21 11:11:45|来源:南国都市报|编辑:陈爱暖 |责编:杜娜

  原标题:在镇卫生院社区医院可拿药报销

  从7月21日起,慢性病患者不仅可以在二级以上(市县级医院)医院诊断,在一级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医院)也可以诊治和拿药报销了。近日,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口市新农合慢性疾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海口市参合农民凭证可就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及用药。

  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郝新华表示,为进一步满足参合农民就近就医需求,引导参合农民向基层就医的流向,推进海口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海口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发了该《通知》。

  根据《通知》,一、二级(含)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可进行慢性疾病的确诊及审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申领慢性病审批表并经确诊和审批盖章后,持慢性病审批表及诊断所患慢性病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病历小结(或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到区合管办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病例,由区合管办发放《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疗证》,参合居民凭证可就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及用药。

  有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对纳入海口市新农合慢性疾病管理的28种慢性疾病进行诊治及用药。

  《通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需严格按照《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要规范医疗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医。

  此外,各区合管办要加强对医药费用审核。各定点医疗机构如开具与患者所患慢性病治疗无关的药品或进行其他违规诊疗行为,区合管办可根据省及市新农合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参合农民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线。

  28种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

  可补偿的门诊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及封顶政策执行;

  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地中海贫血、性早熟、银屑病

  不分医院等级按6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总上限6000元

  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活动期)、强直性脊柱炎

  不分医院等级按60%的比例补偿,年度补偿总上限2400元

  注: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只按最高一种疾病标准支付。

  参合农民在进行认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按照《实施办法》中门诊或住院的相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全部补偿费用均包含在最高封顶线内。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0至14岁儿童(含14岁)门诊化疗费用,计入住院补偿范围。

  慢性病申报办证程序

  参合农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村委会证明、《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原有的住院病历和(或)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海口市新农合定点的三级或省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申领慢性病审批表。

  参合农民在领表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科室进行慢性病确诊,诊断医生在慢性病审批表上作出诊断意见并签名,然后由专家组组长(专业科室业务主任)作出疾病诊断意见并签名。然后由医保部门作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新农合定点的三级或省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所确诊的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审批表及诊断所患慢性病住院病历首页、出院病历小结、诊断证明以及与确诊相关的辅检资料,到区合管办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病例,由区合管办发放《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慢性病医疗证》)。

  《慢性病医疗证》在参合年度内有效,即有效期为1年。下年度继续参加新农合,按上述程序申报、确认并加盖区合管办“年审合格”公章;下年度未参加新农合的,《慢性病医疗证》自动作废。

  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

  参合农民因患有本规定所列举的慢性病种,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医疗证》

  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在接诊慢性病时,必须严格审核以上资料,核对就诊人身份后进行相关诊疗,确定所患疾病为本规定所列举的慢性病病种后,根据《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要求,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和相关辅检单据。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慢性病时所发生的诊疗费用,按本规定制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减免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诊疗费用,然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区合管办报送相关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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