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完善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破坏罚更重

2017-07-21 11:10:50|来源:海南新闻网|编辑:王俊娇 |责编:杜娜

  7月19日,海南省五届人大第31次会议在海口开幕。大会审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正案(草案)》强调了环境保护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培养公民环保意识,并加大了环境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海南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 环境状况公报依法公开

  《修正案(草案)》新增一条,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修正案(草案)》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镇河长管理体系,健全河长管理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河湖专管员,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写入《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对海洋、空气、土壤的治理及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新的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建筑和道路扬尘、机动车船排气、工业废气、餐饮油烟等大气污染的综合整治,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和土壤环境功能区,防范污染地块风险,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加大破坏环境处罚力度 罚金倍增

  《修正案(草案)》对破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场所,增加“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的处罚。

  修正之前,在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正后,此行为情节轻的是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记者 刘麦 实习生 王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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