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列入“黑名单”

2017-07-21 09:51:02|来源:海南日报|编辑:王俊娇 |责编:杜娜

  原标题:《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提交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日进行分组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二次审议。

  为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草案》从建立工资与其他款项分账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剑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用工档案,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此外还规定用工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草案》对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作出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草案》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方面,《草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对用人单位多次或者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草案》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本省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记者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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