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推动生态省建设 生态环境质量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2018-01-18 11:01:36|来源:海南日报|编辑:王俊娇 |责编: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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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着力增绿护蓝推动生态省建设

  为绿水青山筑起法制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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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我省加强松涛水库生态环境和水源保护的力度,禁止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开展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或有毒物品等破坏行为。图为松涛水库。海南日报记者陈元才摄

  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是海南的最大优势,也是海南的金饭碗。

  “知之可贵而恒以守之”。这五年,为保持海南“山常绿,水长清”,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

  五年来,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加强对林地、土地、水域、海域、岸线、矿产、森林等资源的保护,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动大气、水土等环境污染治理,共审议和批准52件相关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促进人居环境不断改善,让海南的生态环境质量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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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加强了五指山这片原始森林的保护力度。图为五指山山峰。海南日报记者陈元才 通讯员朱德权 秦海灵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时,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确立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此基础上,2017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结合我省“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正,强调保护优先,就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出明确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制定的《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更是在具体规范中按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原则建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体制机制。

  该条例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受到限制,部分群众生活较为困难,经济发展与水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规定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加强区域合作,规定江河流域上下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协议。此外,还规定因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与水源保护的协调发展。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筑牢生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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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我省加强海岸线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尤其是海滩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和管理。图为沙滩清洁机正在清理海口西海岸海滩上的垃圾。海南日报记者陈元才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通过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来解决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走出“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时,坚持严格保护、严加管理、严禁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随意性,对草案关于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可以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修改,将自然保护区的调整条件严格限定在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范围内;对自然保护区的管控措施,除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主体功能区规划外,还针对海南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增加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引入、应用转基因生物、外来物种和禁止挖土活动。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规定我省从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会同省质监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条件具备时可以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量,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立法寻求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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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制定了《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通过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与水源保护的协调发展。图为澄迈县金江镇宋岭村污水处理池。海南日报记者苏晓杰 通讯员王家专摄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林地、土地、海域、水域等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以立法寻求治本之策。

  五年里,为解决我省违规审批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依法调整为省林业主管部门行使。

  为解决我省非法占地、非法批地、土地领域腐败等问题,落实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有关规定,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完善土地审批制度,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依法调整为省人民政府行使,加强了对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交易和统一监管。

  为解决我省水生态环境受损、水环境隐患突出等问题,制定了《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推进实行河长制,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等方面入手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通过上述法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放管结合,加强林地、土地、海域、水域资源集中统一管理。

  立法突出海南特色,巩固扩大生态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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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为保护我省珊瑚礁、砗磲及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图为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在三亚附近海域做珊瑚调查。海南日报记者武威 通讯员李长青摄

  海南拥有着非常丰富的生物资源,砗磲、珊瑚礁、红树林等,一直是海南生态系统重要的功能性物种。在过去五年的立法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努力在立法中突出海南生态特色。

  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将砗磲纳入保护范围。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流通环节买卖交易直至物流运输,作了全面禁止规定,加大了执法力度,重点从源头上打击砗磲原料采挖和违法交易行为,加重了对破坏珊瑚礁、砗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护我省珊瑚礁、砗磲及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海口东寨港分布着全国成片面积最大、种类最齐全、保存最完整的红树林。为了保护这片宝贵资源,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指导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划定了12万亩红树林湿地保护红线,明确了“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分区保护和管理,用立法保护的形式推动东寨港红树林永续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还积极指导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划定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严格设定白鹭公园规划编制和变更的程序,针对实践中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范,并强化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

  与时俱进修正法规,确保生态环保立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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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东寨港孕育了我国生长最好、面积最大、种类最多的成熟连片红树林,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此处也成为众多越冬水鸟觅食和栖息的好地方。图为一群候鸟在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自由飞翔。海南日报记者陈元才 通讯员冯尔辉 摄

  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进一步通过立法巩固生态省建设成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对我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

  这五年,省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29件地方性法规,还分两批次对《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1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

  此外,五年里,省人大常委会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县、自治县人大决定决议的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共审查《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等44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县、自治县人大决定决议,约占备案审查文件总数的18%,真正把“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这一理念和相关制度设计落到了实处。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五年来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取得了较大进展和积极成效。2017年9月6日至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俊代表省人大常委会作了题为《为海南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立法》的交流发言,介绍了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