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将平等享受医保待遇
海南省政府近日出台了《海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将在海南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执行实现“六统一”。
1、统一覆盖范围
覆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
方案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户或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同时每年3月份前完成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数据和城镇职工数据的相互比对。
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筹资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将统一
统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3、统一保障政策待遇
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2017年3月底,城乡居民平等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住院补偿、普通门诊补偿、特殊门诊病种补偿、重大疾病病种补偿、大病商业保险补偿。
按照政策规定纳入报销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使原来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的待遇不减少、不削减、不降低,确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4、统一医保目录
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到2017年3月底,使用海南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继续保留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和就宽不适窄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调整制定统一的医保目录。
5、统一定点管理
现有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定点范围
到2017年6月底,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范围。
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适应普通门诊统筹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同等准入退出、同等监管处罚。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统筹区域外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指导与监督。
6、统一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同一财政专户
新农合基金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同一财政专户,试行基金同池(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到2017年3月底,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分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方案强调,制度整合期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暂停出台新的调整基金用途的政策和措施;严格医保基金管理,严防基金“跑、冒、滴、漏”;严明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审计部门将对制度整合工作全程监督,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较慢的市县和单位加强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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