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3-03 16:44:39|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俊娇 |责编:张曦晛

  国际在线海南频道消息(王强):3月2日,海南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意见稿》明确,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

  2.为交通肇事、违章及故障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因交通肇事、违章等受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者拖至指定停车设施停放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行政机关和指定停车设施经营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费用由委托机关(单位)承担。

  《意见稿》指出,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时长、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稿》明确,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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