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明确三类人群可享受特困救助。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救助,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
残疾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填写《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
3、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议,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自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5、公示
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收入情况等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
6、资金发放
通过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帐户。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直至完成学业。
救助供养内容
基本生活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基本照料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的对象,在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给予必要的照料服务。
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丧葬服务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
对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对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丧葬费标准
原则上不超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救助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同时明确责任,签署监护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一般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温馨提醒
意见明确,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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