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一女子持双户口补领结婚证
其中一户口信息被注销后
撤结婚证不成起诉民政局
因为结婚证丢失,屯昌的一对中年夫妇刘强、林丽重新申领了结婚证。林丽还有另一个叫方丽的户口信息,补领时她用的就是方丽的信息。方丽的身份后来被公安机关注销,补领的结婚证又要怎么办呢?
1996年,20多岁的刘强和林丽在林丽的老家琼中申领了结婚证。刘强是屯昌人,婚后,两人也一直居住在屯昌。2010年,因为保管不当,刘强和林丽的结婚证丢失。同年6月,刘强和林丽在屯昌民政申请补办结婚证。当时,林丽有两个身份证信息,一个叫林丽,琼中人,另一个是方丽,屯昌人,两个信息的出生年月也不相同。补领结婚证时,林丽使用的是方丽的名字。屯昌民政局给刘强和“方丽”颁发了结婚证。
后来,公安部门与林丽协商后,将“方丽”的身份信息予以注销,留下了林丽的名字。所谓的“方丽”原本就不存在,现在连身份信息都没了,刘强和林丽便决定撤销之前以“方丽”名义补领的结婚证。但是,民政局却不同意。于是,刘强和林丽向屯昌法院提起诉讼,称当时提交的身份证信息不明确,导致屯昌民政局给他们颁发的结婚证身份信息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以“方丽”名义申请的结婚证。
屯昌民政局则表示,刘强和林丽补办《结婚证》时并未告知工作人员实情。经他们了解,林丽有两个身份信息,其办理婚姻登记时用的是屯昌的户口,他们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件办理婚姻登记并无过错。而经他们向琼中调取的原始档案显示,不但林丽的姓名、出生时间不同,连刘强的名字也出现谐音字,因此他们无法证实原始档案的持证人就是刘强和林丽。对此,他们才不予撤销刘强和“方丽”的结婚证。
屯昌法院认为,刘强、林丽于1996年在琼中申请办理结婚证,而后以保管不妥,丢失为由又以刘强、方丽的名义向被告屯昌县民政局申请补办领取了结婚证。屯昌县公安局已注销林丽在屯昌的户口方丽的信息,即被告屯昌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持证人方丽户口已注销,即该结婚证也应予撤销。据此,屯昌法院判决屯昌民政局撤销2010年给刘强、方丽颁发的结婚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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