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炉

2017-04-13 09:47:01|来源:海口日报|编辑:王俊娇 |责编:张曦晛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近日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4月15日起,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等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定价。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办法》提出,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居民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一)按法定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经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

  1 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2 实行政府定价

  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3 原则上不收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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