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2017-05-23 14:58:16|来源:海南日报|编辑:陈爱暖 |责编:张曦晛

  记者22日从省公积金管理局获悉,海南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对租房、重大灾害提取政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了规范。明确因重大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政策有调整,缴存人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没有在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凭实际工作地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产证明)、租房合同及所租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可提取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900元/月/人(10800元/年/人)的标准,且不得超过当年的实际房租支出。无房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进一步明确重大灾害提取政策。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以及其他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并列入当地政府灾害认定职能部门核准的住房受损名单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于职能部门下发核准受损名单文件后三个月内,凭个人身份、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和受损名单文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还贷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使用的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

  确定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外省工作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缴存人,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使用或已结清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可向我省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审批条件同本省缴存人。缴存人申请时,已有2套住房或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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