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海南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金管理有了新变化
近年来,海南省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2013年修订的《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难以满足需求。为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在资金支持范围、资金重点支持内容、资金支持方式、资金管理使用方式等四个方面均有了新的变化。
变化一:申报企业“成立1年”缩短为“半年”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按照《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规定,申报专项基金的市场主体须是在海南省内办理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成立半年以上且1年内没有因财政、税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及相关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的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机构。
值得关注的是,在资金申报条件方面,此次修订将申报企业“成立1年以上(含1年)”缩短为“半年以上(含半年)”,这无疑扩大了专项资金的覆盖面。
变化二:加大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支持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
本次修订重点是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的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为全省中小企业打造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性的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资源碎片化、公共服务碎片化等问题。
同时,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带动作用,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全省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信息、技术、融资、培训、市场、法律等多种公共服务,进一步提升其公共服务能力,利用专项资金,对服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额度奖励。
变化三:给予服务机构资金支持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风险补偿、奖励补助、股权投资和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对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奖励等方式。
一是对纳入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建设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所发生的服务场地、设施改造装修和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补助。
二是通过“政府扶持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式,代替以往直接给予企业奖励或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运营发展,对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等服务机构,按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额度奖励,单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通过构建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撬动和放大作用。针对半抵押的“政保贷”和无抵押的“政银保”等政策,以财政资金作为融资增信资金,以企业风险互担、政府风险补偿的方式分担贷款风险,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金融机构可按财政资金的10倍发放贷款,提高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
变化四: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区域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专项资金由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各市县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优先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市县。资金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为主,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备案。
通过此次调整,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更侧重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办法和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记者 任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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