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检察院二分院出台量刑建议工作规程

2017-08-15 16:12:57|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俊娇 |责编:杜娜

  国际在线海南消息:8月15日,为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实现量刑公平公正,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实际,出台《二分院量刑建议工作规程》,(以下简称为《规程》)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规范。

  《规程》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种类,要求案件承办人对涉及《海南法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细则》中规定罪名、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罪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的案件需提出量刑建议,把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规程》细化了量刑建议的制作要求。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有明确的刑种与刑期,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量刑建议具体幅度依《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各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求,量刑建议书也要载明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检察官应当写明量刑建议的情况,以便核阅人或审批人监督。量刑建议的细化,落实了办案责任,促使承办人更加全面掌握案情、熟悉法律和相关政策,提升了案件质量。

  《规程》规定了提出和变更量刑建议的程序。明确对于检察官权限内决定的案件,由检察官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报核阅人核阅;对于检察官权限外的案件,由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官在庭审中发现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可以当庭变更;检察官无权决定的案件,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

  《规程》要求检察官应当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等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提出抗诉。(供稿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张淦淋 刘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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