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除了中小学13个收费项目(农村地区除外),中职学校9个收费项目外,其他未纳入目录的,学校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据介绍,《办法》里所称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办法》指出,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收费要根据目录进行
根据目录,地级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共13项。其中,服务性收费5项:小学学生伙食费、校车费、校外活动费、军训伙食费、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代收费8项:补办证(卡)费、教材费、电影费、作业本费、考试费、体检费、中小学生校服费、住宿使用空调电费。
按目录,中职学校可进行的服务性收费共4项,具体为:档案查询费、学生体检费、培训费、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代收费5项,具体为:军训服装费、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考试费、补办证(卡)费。
试卷、班会等不得纳入收费
《办法》规定,中小学校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单车保管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同时,中小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同时,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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