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管执法条例施行 明确"公安+城管"模式

2017-03-02 11:40:39|来源:中国新闻网|编辑:王俊娇 |责编:张曦晛
分享到:

  【头条文字列表】【即时快讯】海口城管执法条例施行 明确"公安+城管"模式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日起实施,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图为执法人员展示证件。吕志强摄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管理体制、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协作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公安+城管”的联合执法模式。

  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蔡能浩说,随着海口城市管理不断深入,应改变人海战术等工作方法,通过长效管理和法治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城市有效管理。

  根据《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海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完善联动机制,支持、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广场、商业中心、主要道路、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公安、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可以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执法工作站,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海口市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各区。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可在镇、街道派驻综合执法机构,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海口市综合执法部门只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全市综合执法工作。

  为提高执法水平,《条例》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综合执法活动。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综合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机制,协管人员应当佩戴明显区别于综合执法人员的标志标识,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

  《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物品。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此举将既提高综合执法的效率,同时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将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符琼芬说,《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基层,开创了城管+公安的城市执法的协作模式,明确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对城市执法管理的配合协作义务,规定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完善了监督机制。对于规范城市执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执法的质量和效率。(记者 王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