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办事,省工商局决定4月1日再次下放企业登记权限。自2008年以来,省工商局已先后5次下放登记管理权限。
从2017年4月1日起,海南省工商局仅负责本辖区这类企业的登记: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海口、三亚、洋浦的除外);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保留登记的企业。
除上述类型企业外,登记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将企业登记管理权下放至所在地工商局。原已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部门登记管理。
据了解,和2016年3月省工商局第4次下放登记权限相比,这一次最大的亮点是,在今年4月以前仍需在省工商局登记的省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从4月1日开始,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至所在地工商局,不再由省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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