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将被处罚。
《办法》明确,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指出,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十类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将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晰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不标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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