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民天猫买三套“假真皮”床 起诉被驳回

2017-03-16 11:24:43|来源:国际旅游岛商报|编辑:陈爱暖 |责编:张曦現

  海口市民李先生通过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站三家旗舰店购买三套头层“真皮”睡床,货到发现睡床并非商家所承诺的真皮后,他分别向商家申请全额退款,并自行取样送产品检测中心进行皮质检测。因协调退款未果,于是他向法院起诉天猫公司,要求天猫公司退还货款并按总货款的四倍进行赔偿。

  起诉:在天猫网站商家买到“假货”

  2014年9月7日,李先生通过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站商家“布雷尔家居旗舰店”、“卡菲纳家居旗舰店”、“卡尔适旗舰店”各购买一套头层真皮床,货款分别为2199元、2290元、2180元,付款后,三商家依约将商品通过物流公司运送到海口市,由李先生自提。李先生收到商品后,认为收到商品不符,并非品牌商家承诺的接触面为真皮。于是他在当月18日分别向上述三商家申请全额退款,并自行剪开商品的外皮从中取样,以案外人名义送交天津津滨华测产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皮质检测。经鉴定,李先生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属于虚假行为,上传检测结果为合成皮的检测报告,向天猫网站要求维权,提出网站公布的商家信息不真实,要求天猫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其后,天猫网站因商家提出货物已毁坏,协调退款未果后回复李先生“退款关闭,全额打款给卖家”,李先生遂以天猫公司违反“正品保障服务”及“假一赔四”的承诺,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天猫公司退还货款6669元,并按总货款的四倍26676元进行赔偿。

  天猫公司:已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质疑非合格的消费者

  天猫公司则认为作为网络平台服务者,对交易只负补充责任,在平台上已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主张李先生于2015年5月期间通过网站向各商家购买大量家居商品,不属于合格的消费者。

  调查:天猫家装承诺所有商品均为正品

  商报记者登陆了天猫网并分别进入上述三家旗舰店,该三家旗舰店的服务承诺均是“假一赔五、正品保证”,在页面的假装服务详情里均承诺“天猫家装承诺所有商品均为正品;若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商品,则有权获得退回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并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为消费者实际支付商品的四倍。”记者分别在该三家旗舰店内随机浏览多款在售的标明为真皮的睡床,产品参数介绍,皮革材质为真皮,真皮类型为接触面真皮。经记者咨询客服,均得到接触面为真皮的答复。

  法院:诉求于法无据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作为在网站实名注册用户,通过账户在天猫公司天猫网站向“布雷尔家居旗舰店”、“卡菲纳家居旗舰店”、“卡尔适旗舰店”三商家各购买一套头层真皮睡床,已支付货款并收取了货物,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布雷尔家居旗舰店”、“卡菲纳家居旗舰店”、“卡尔适旗舰店”三商家是商品的经营者,李先生是涉案商品的购买人和受用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交易关系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和保护。天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于2015年4月20日起诉之日前,向网站各商家购买大量家居商品用于非日常生活。关于李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索赔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问题。根据李先生的自述,其提取所购货物后,认为商品接触面不是真皮,遂自行剪开货物外皮进行皮质鉴定,检验报告结果为合成皮,该检测报告经质证,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持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委托单位为案外人,不是商品的购买人和受用人李先生,鉴定单位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检测报告所作结果采用何种依据以及鉴定过程、鉴定分析意见均没有进行说明,李先生主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存在瑕疵的检测报告,不具备证据效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天猫公司是否应承担退付货款、履行“假一赔四”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天猫公司的行为已尽到监管义务。一审法院在商家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否认检测报告的证据效力虽有不当,但由于李先生未将商家作为被告起诉,仅起诉天猫公司,在天猫公司表示对其所做检测的取样就是网购商品持有异议,以及不能对商品进行真假认定的情况下,对网购商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无法查实。

  天猫公司所属天猫网站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其在网站上已对涉案商品提供者的商家信息进行了披露、公示,在接到李先生的维权投诉后,亦积极履行监管义务、反馈交易双方的申诉处理信息,在商品提供者不确认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且货物已遭破坏的情形下,才作出“退款关闭,全额打款给卖家”的回复。基于李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商家出售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天猫公司的已尽到监管义务,故李先生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天猫公司承担退付货款、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