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海南频道消息:3月14日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曝光了2016年海南7大典型消费案例。
案例1
微信集赞不靠谱 投诉至工商才领到
2016年12月2日,消费者戴先生参加了某美容店的集赞活动,商家通过微信宣称,只要集满38个赞就可以到店领取980元的电饭锅。戴先生在集赞完成后于去年12月3日到店领取时,被要求需要支付80元才能领取。消费者认为商家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于是拨打了12315电话求助。经三亚工商局光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按承诺兑现“集赞送电饭锅”活动。
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微信“集赞”引起的消费纠纷成为投诉的新热点。2016年,海南省工商12315消费维权热线共接到微信“集赞”消费引发的纠纷83件,主要问题集中在点赞送礼不兑现、礼品缩水、额外收费、数量有限等,涉及旅游、汽车、健身、餐饮、珠宝等多个行业。
本案中,“集赞送礼”活动,是商家新的营销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承诺微信集满赞就送礼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微信用户认可并完成商家指定行为的要求,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商家在微信宣传页面明确表示集赞满38个即可免费领取电饭锅,并未提及任何附加条件。但实际领取时又加以限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已按要求集满了“赞”,商家就应履行承诺,兑现礼品,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或者违约。
海南工商温馨提醒,消费者参加“点赞‘集赞”活动需谨慎,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如遇不诚信商家,应主动维权。
案例2
电视屏裂归责,由谁“自证清白”?
2016年10月10日,消费者朱先生投诉,其于去年6月底在新华南信兴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2699元的长虹电视机,同年7月底发现该电视机内屏出现裂缝但外屏完好,要求商家履行三包遭拒。经海口工商局西届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一型号的电视机,消费者满意。
在消费维权实践中,电视机、手机等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显示屏突然出现裂纹,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而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2016年,海南省工商12315消费维权热线就接诉了62起此类消费纠纷。
出现裂纹究竟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遭外力撞击所致,还是显示屏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归责问题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可见,屏裂归责问题已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屏裂问题是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和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海南工商温馨提醒,购买液晶电视等耐用商品要注意:商品送到家后不要私自拆开包装,应及时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要求商家售后人员上门安装,安装前应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安装后确定所有功能均能正常使用,然后再签字确认,以免出现问题无法维权。
案例3
签约容易装修难 日期拖延惹人愁
去年,曹先生投诉称,其于2015年10月1日与海口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精装自家住房,全款65500元,同年12月1日完工。双方签约后,装修公司因各种原因消极怠工,致使2016年3月15日还未完全装修好。曹先生要求装修公司尽快完工并赔偿,但遭拒,遂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经海口国兴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承诺3月底完工并以免浴盘安装费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2016年,全省涉及房屋装修类的投诉168件,同比上升80.65%。投诉主要集中在合同(主要是拖延工期)、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装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装修完工交房,构成违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16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辖区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按约继续履行并给予适当补偿。
海南工商温馨提醒,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一定要事先约定好交付时间、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违约责任等细节。保存好装修合同及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五源河和美舍河国家湿地公园对外开放受到了海口市民的广泛关注。[详细]